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养老、托育、 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1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5 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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